依据德国的学术传统和法学视角,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对历史法学派的法律实践进行了批评,反对用民族、历史或传统等非理性的因素来为现实辩护,并追求普遍理性在社会中的真正实现。历史主义①法学是当时德国最主要的法学流派,其领军人物萨维尼主导了德国18世纪中期的法律制定工作,同时也是马克思大学时期最重要的教师之一。历史法学派基本立场深受民族主义②和浪漫主义③的影响,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存活于民族的意识之中”①,拒斥来自法国的启蒙理性和自然法传统;在他们看来,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不同,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间和地点的统一的自然法,每个民族和社会都有自己特定的历史生长环境,因而主张以历史为法律的主要依据,将法律以及其他制度看作历史的具体反映,并特别重视民族传统的传承、史料典籍的编纂和法律体系的构建。德国当时法律包括“书报检查令”和“林木盗窃法案”—的制定都是在历史法学派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些历史主义的“实证法”遭到了马克思基于普遍理性的猛烈批判。
C
“资本一般”与政治经济学批判
①历史主义是对18世纪之前的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哲学的非历史性的批判与纠正。历史主义在文学方面表现为浪漫主义,在历史学方面表现为客观主义史学,在经济学领域表现为历史学派(个人幸福的实现有赖于民族的政治权利),在法学领域则表现为历史法学派。赫尔德(Johann GottfriedHerder)是历史主义方法的开创者,也是浪漫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赫尔德认为,不仅人类历史和自然界的历史有着本质的不同,而且不同民族之间的历史也存在着差别,同一民族的成员具有共同的心理特征。赫尔德强调民族历史的特殊性,世界上不存在绝对客观的真理标准,必须深入其中地了解历史才能发现历史发展的规律。赫尔德为历史的发展赋予了进步的意义,并强调各民族在各时代的文化都有各自独特的价值。历史主义对社会科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历史主义法学主导了德国19世纪上半叶的法律改革,历史主义经济学曾统治世界经济学研究长达数十年。
② 德国的民族主义兴起于18世纪后半叶,直接诱因是法国入侵并占领了德意志联邦的大部分地区,最为迫切的目标是建立统一的德意志民族国家。德意志民族长期处于分裂的状态,法国对德国的占领减轻了德意志地区分裂的状况,法国在德国的军事暴行同时也激起了德国国内强大的反抗侵略、向往统一的民族主义思潮。在此期间,反对、批判和超越法国启蒙理性的思潮开始逐渐转化为德国思想界的共识,重视传统、信仰和情感的德意志精神被看作足以超越启蒙理性的民族特性。法国撤军后,为了团结原神圣罗马帝国的成员,奥地利和普鲁士主持成立了德意志议会,德国成为一个极为松散的邦联国家。欧洲各国为了维持力量的均衡对德国的实际统一百般阻挠,普、奥两国为了争夺在德意志议会的领导权屡生龃龉,难以达成一致。在复杂的政治局势下,通过德意志议会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成为最为现实的统一路线。然而德意志各邦对于未来法律的选择存在分歧,除普、奥以外的德意志其他各邦也在犹豫是否要分别制定法律,或者直接接受《法国民法典》《普鲁士一般邦法》《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经过反复的争论,历史法学派击败了各种分裂势力,并排除了法国启蒙理性传统对德国法学的影响,德意志各邦开始共同筹备制定具有德国特色的民法典。
③浪漫主义主要是基于情感和信仰而对启蒙理性的回应与修正。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和自然科学的勃兴,对普遍理性的追求成为整个欧洲的一股强劲风潮;普遍理性强力地改造着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其抽象性和机械性的弊端也日益显露。与之相对,从法国萌生的浪漫主义强调人类情感和意志的作用,可以看作对启蒙理性的必要修正。浪漫主义传到德国之后演变为文艺领域的狂飙运动,深远地影响了德国的哲学、文学和艺术。拿破仑入侵德意志之后,浪漫主义迅速蜕变为德意志民族主义,哺育了一代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和艺术家。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