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马克思1845年的政治经济学著作写作计划没有完成,但从同期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可以分析出马克思此时主要的经济学观点。与德国的意识形态家们不同,马克思认为,人与动物的差别是生产,“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②。也就是说,人在生活条件的合作生产中才会结成一定的社会组织。随着生产的发展,基于土地共有的原始部落开始解体,私法和私有制同时“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解体过程中发展起来”③。原始的所有制仅仅涉及不动产(地产),“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开始的”④。随着分工的细化,动产逐渐向资本转化,财产的法权成为阶级划分的主要依据和观念保障。在现代国家私法体系中,拥有立法权的有产阶级在法律上拥有资本的私有权,然而在事实意义上占有和生产社会财富的劳动者却在法律上一无所有。以历史法学派为代表的意识形态家,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界定财产法权,将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抽象为一般的观念,从而把法律变成了有产者特殊意志的表达,造成了在法律中一无所有的赤贫阶层。劳动者为了获得生活资料不得不为有产阶级工作,从而进一步加剧贫富差距的程度。
第一章“资本一般”概念的提出过程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20.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19.
③ 同②584.
④同②583.马克思此处以罗马法中的古罗马公民的合法所有权(dominium exjureQuiritum)作为例证,并认为各国的私法和私有制都是“以罗马法典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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