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意识形态》以经济学的话语复述了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时得出的结论。法哲学以观念作为法的依据,而观念来自现实的物质生产;如果现实的不合理来自生产领域,那么根据法学理论制定的法只能是对不合理现状的认可。过去的哲学试图对现实进行观念化的解释,将历史的发展呈现为人类道德观念或普遍价值的实现;然而,现实变革的力量只能来自现实本身,人的非批判的观念最终都只能沦为对现实的辩护。因此,对现实的研究必须直接从社会生产的领域进行,而不是从观念的领域进行。
在经济学研究的辅助下,马克思提出人实现自由的中介是“劳动”,而不是“理性”。人通过劳动不断地消除着对象世界的自在性,并将其转化为“为我”的存在。然而,在消灭了自然外在压迫之后,由于货币成为人和人关系的中介,人并未真正获得自由。在私有制条件下,穷人为了生存不得不为富人劳动,结果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财产特别是劳动条件——的私有制,是导致一部分人无法自由的现实障碍。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劳动消除了自然的外在性,使人类成为真正自在自为的存在。但是在人与社会的关系方面,私有制条件下的劳动创造出一个独立于个体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有产阶级实现了自身的自由,获得了自主和自决的现实能力。但是,无产阶级在社会中成为被抛弃的非人,成为有产阶级实现自由的手段。在评论李斯特的经济理论时,马克思重申了这一观点,认为历史主义的经济学将一部分人贬低为创造财富的物,另一部分人成为享受财富的自由的人。如果不触动私有财产制度,人通过理性的立法活动将永远无法实现人的自由。上述观点既是马克思经济学研究的成果,也是对自己从前的哲学信仰的“清算”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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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一般”与政治经济学批判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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