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解释是说,组织之所以至今仍受到忽视,正是因为它对政治与社会的影响力太大了。组织不符合政治学家、社会学家仍共同假定的“正常”标准。他们仍然假定,一个正常社会是一元的,而不是多元的。但是,“组织的社会”却是相当多元的。对组织而言,要是受到政治科学家与社会学家莫大的关注,那非被他们当作一种社会疾病不可。
例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康芒斯(JohnR.Commons)在他1924年的著作《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The Legal Foundations ofCapitalism)中,就流露出这种对组织的敌视。康芒斯认为,股份公司本来就不应该存在,因为这种形式的组织违背了美国宪法的精神,可是由于19世纪晚期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阴谋”,任意曲解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原意,允许它存在。任何读者应该都可以看得出,这其实是相当无知的。当时,任何其他的国家,没有最高法院或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帮忙,也都早已接受股份公司的合法地位了,美国是所有发达国家中最晚承认股份公司的合法地位的(甚至连日本都比美国早)。然而,对于1924年那个时候的读者而言,康芒斯这番话是很有道理的。组织的所作所为是那样脱离正轨,最后只能以邪恶的阴谋来解释之。几年后罗斯福推行“新政”,康芒斯那部畅销书成为反商阵营中的“圣经”。
第一部分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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