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数字劳动国际分工中的用户和生产力:劳动力和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
2013年初,46%的互联网用户在谷歌的帮助下在线搜索信息,13%的用户在百度的帮助下搜索信息,43%的用户使用“脸书”(facebook),32%在YoutuBe上观看视频,7%在“推特”(twitter)上发推文,6%在博客上阅读或写博客,5%使用linkedin(alexa.com,三个月的平均使用率统计,2013年1月18日访问)。这些不同的平台用途不同:查找、社交网络工作、分享和观看用户生成内容、发博客和短博文(微博)。它们的共同之处不一定是它们都是“社交”的,其他形式的互联网使用(比如阅读在线报纸或发送电子邮件)都是“非社交”的。它们更多地意味着一种侧重于分享、社区和协作的社会性形式,且与信息和通信相结合,这是另外两种社会化形式。所有这些平台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使用的商业模式是以定向广告为基础的,将用户的数据(内容、个人资料、社交网络、在线行为)转化为商品。对用户数据的使用、监测和商品化通常是从隐私政策及使用的角度进行法律界定的。通过隐私政策和条款的使用,互联网产-消者(Internetprosumer)商品化才成为可能。以下是这些使用条款的三个案例:
“我们利用采集到的信息来传递广告,并使它们与您更相关。这些信息包括您在脸书’(facebook)上分享和做的所有事情,比如您喜欢的网页或您的故事中的关键词,以及我们从您使用脸书’(facebook)时推断出来的东西”(“脸书”(facebook)数据使用政策,20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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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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