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nholdt—Thomsen and Werlhof,1988;Mies,1986)意味着工作或劳动以这样一种方式变化,这种方式是类似于传统家庭主妇式的不得不面对的工作条件。家庭主妇式劳动秉承家务工作的特征,即劳动不受工会或劳动法的保护,在任何时间以任何价格都可以实施,不被视为“劳动”而被视为“活动”,被视为“产生收入的活动”,意味着鼓励和无组织等(Mies,Bennholdt—Thomsen and Werlhof,1988,10)。家庭主妇式劳动被定义为:永久性、最低工资、最长时间、最乏味单调、没有工会、没有机会获得更高的资历、没有提升、没有权利以及没有社会保障的工作(同上,169)。“社交媒体”上的数字劳动就像做家务,因为它没有工资,主要是在业余时间进行的,没有工会的代表,很难理解为劳动。就像做家务一样,它涉及“外部化,或者是成本的外化,否则就必须由资本家来承担。”(Mies,1986,110)术语“众包”精确地表达了这种“外包”过程有助于资本节约劳动力成本。像家务工作,数字劳动是一种不用买单、无限的剥削资源(同上,16)。
在奴隶工作中,没有工资,在某种意义上讲剥削是无限的,整个工作日都是无酬的。必要劳动时间最小化,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时间最大化。数字劳动和经典的奴隶制一样,工作是无酬的,并受到高度的剥削。然而,它们关于压迫方式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数字工人的劳动和奴隶制工人的劳动都不是商品:他们都没有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在劳动力市场上出售。主要的差异在于压迫方式:奴隶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然而,数字工人不是私有财产,因此,更像一个家庭主妇,数字工人在和财产关系分离的情况下创造价值(然而,奴隶本身就是私人财产的一种形式)。无论是奴隶的劳动还是数字工人的劳动,娱乐和劳动都是融合在一起的一因为所有的娱乐时间都是工作时间。两者的区别在于,奴隶工作往往是劳累的体力劳动,不像“玩”;而数字劳动则是几乎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像“玩一样的信息工作。如果奴隶拒绝工作,就会被粗暴地用肢体、鞭子、子弹施暴强迫,如果他们拒绝工作,他们就会被折磨、殴打或杀害。对他们实施的暴力主要是身体上的。在家庭暴力中,家务工人也受到一部分身体上的胁迫。除此之外,他们还被爱、承诺和责任所强迫,让他们为家庭工作。在父权家庭中,主要的强迫行为是通过感情来实现的。在数字劳动案例中,胁迫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像“脸书”(facebook)这样大的平台成功垄断着某些服务的供给,例如,在线社交网络,并拥有超过10亿的用户,使其能够行使非强制的和隐形的胁迫——在其中,用户被捆绑在商业平台上,因为他们所有的朋友和重要的联系都在那里,他们不想失去这些联系,因此就不能轻易离开这些平台。非商业的替代品是存在的,但是由于商业平台占据垄断地位,而非商业平台缺乏公共关系的预算,所以他们难以吸引用户。
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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