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中都是不可能的。
尽管如此,如果我们更仔细地瞧瞧,就会看到,在心理学中,一种判决性实验的不可能性是建立在一些特殊的理由之上的,它与要认识的客体——也就是行为——的本性本身相关,并且有一些更加决定性的后果。在一些其中没有任何一个完全被排除,也没有任何一个严格为事实所确立的理论之间,物理学仍然能够依据逼真度,选择一个能解释更多事实,而自己又没有为了解释而构设出来的辅助假说。在心理学中,我们缺乏这个标准:我们刚才已经看到,为了用视觉障碍来说明不能在门前做出“敲”的动作,有必要不用任何辅助性假说。我们不仅从来没有达至一种排他性的解释(虚拟触觉的缺陷或视觉世界的缺陷),而且我们还必然要回应一些同样逼真的解释,因为“视觉表象”、“抽象动作”和“虚拟触觉”只不过是同一种中心现象的一些不同的名称。所以,心理学在这里并不处在与物理学相同的处境中,即心理学局限在各种归纳的概率中,它不能——哪怕依据逼真性——在那些从严格归纳的角度看仍然保持为不相容的假说中进行选择。为了一个哪怕仅仅概率性的归纳保持为可能的,“视觉表象”或“触知觉”就应该是抽象动作的原因,或者最终它们两者都应该是一个其他原因的结果。这三项或四项应该能够从外面获得考虑,而且我们也应该能够辨别出它们的相应的变化。但是,如果它们是不可分离的,如果它们中的每一项都预设了其他各项,那么这种失败就不是经验主义的失败或判决性实验的尝试的失败,而是心理学中的归纳方法或因果思维的失败。因此,我们到达了我们想确定的
第三章本己身体的空间性和运动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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