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可能会从观念论的角度回应说,我对于我自己来说不是一个特殊的筹划,而是一个纯粹意识;只有当我把自己置于他者中间,只有当我以他们的眼光、从外部、作为一个“他者”看自己时,资产者或工人的属性才属于我。这些是为他的而非为己的范畴。但是,如果存在两类范畴,我如何能有关于他人,即关于一个别的自我的经验?这一经验假定,我对我自己的视点中已经出现了我的可能的“他者”性质,在我对他人采取的视点中已经暗含了他人的自我性质。人们可能还会回应说,他人是作为一个事实,而不是作为我自己的存在的一种可能性被给予我的。人们由此想说什么呢?人们想说,如果在地面上没有其他人,我就不会有关于其他人的经验吗?这一命题是明证的,但并不能解决我们的问题,因为就像康德已经说过的那样,我们不能从“任何知识都始于经验”过渡到“任何知识都来自于经验”。如果经验地实存着的其他人对我来说应该是其他人,那么,我就应该有认识他们所必需的东西,因此各种为他的结构必须已经是为己的维度。此外,不可能从为他那里得到我们谈论的全部规定。他人并不必然是,甚至从来都不完全是对于我而言的客体。比如在同情中,我能够把他人知觉为或多或少和我一样的无遮掩的实存和自由。作为客体的他人只不过是他人的一种不真诚的样态,就像绝对主体性只不过是关于我自己的一个抽象概念一样。因此,在最彻底的反思中,我必定已经在我的绝对个体性周围抓住了像一般性的晕或像“社会性”的氛围之类的东西,如果“一个资产者”和“一个人”这些词以后要能够获得一种对于我而言的意义的话,那么这就是必然的。我应该一下子就把我领会为是对自己离心的,而且我的单独实存可以说在自己的周围散布一种作为性质的实存。各种为己(为我自己的我,为他自己的他人)必定突出显现在为他(为他的我和为我自己的他人)的背景之上。我的生活必定有一种不是我构造出来的意义,严格地说必定有一种主体间性,我们中的每一个都必定既是绝对个体性意义上的一个匿名者,也是绝对一般性意义上的一个匿名者。我们的在世存在是这种双重匿名的具体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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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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