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第二,这种矛盾以及这样由一种说明方法到别一种说明方法的推移,在斯密的场合,还有更深的基础在;对于这个更深的基础,里嘉图在发现这种矛盾时,也忽略过去了,没有加以正确的评价,从而也没有把它解决。假设,一切劳动者都是商品生产者,不只生产商品,并且把商品售卖。这种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内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如果商品是依照价值售卖,劳动者用一个商品(假设那是12小时劳动的生产物),会在别一个商品的形态上,购回12小时劳动,那就是购回实现在别一个使用价值形态上的12小时劳动。这样,他的劳动的价值,就等于他的商品的价值了,那就是,和12小时劳动的生产物相等了。卖与再买,简言之,全部交换过程,商品的形态变化,不会在这里引起任何变化。它只会改变使用价值的姿态,只会改变12小时劳动所依以实现的使用价值的姿态。这样,“劳动的价值”就和劳动生产物的价值相等了。第一,在商品(如果它们是照价值交换)形态上,对象化劳动的诸等量,将互相交换。但第二,一定量的活劳动又会和等量对象化劳动相交换,因为第一,活劳动是对象化在一个生产物,一个属于劳动者的商品内;第二,这种商品,会再与一个包含等量劳动的别种商品相交换。所以,在事实上,一定量的活劳动,会和等量的对象化劳动相交换。所以,不只商品和商品交换时,会依照这样的比例,以致相互交换的商品,表示有同样多的劳动时间对象化在它们里面;并且,一定量的活劳动也会和那个表示有等量劳动对象化于其内的商品相交换。在这个前提下,“劳动的价值”(那是指人们用一定量劳动可以购得的商品量,或是指人们用一定量商品可以购得的劳动量),就和商品内含的劳动量,一样可以当做商品价值的尺度了;因为,“劳动的价值”所表示的对象化的劳动量,和生产该种商品所必要的活劳动量,常常是相等的,或者说,一定量的活劳动时间,常会支配一定的商品量,在其内,有等量劳动时间对象化着的。但现在我们却发觉那是正好相反的。在一切生产方法内,尤其是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内,劳动的对象条件,是属于一个阶级或几个阶级,单纯的劳动力则属于别一个阶级,即劳动者阶级。劳动的生产物或劳动生产物的价值,并不是属于劳动者的。一定量活的劳动,不能支配等量的对象化劳动;或者说,一定量在商品内对象化的劳动,会支配一个活劳动量,比商品自身包含的劳动量更大。
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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