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讲论剩余价值以前,还有一件事要提到。亚当斯密把各种不同的事混同了。第一,他在《国富论》第一篇第五章,说:
“一个人是富或贫,就看他有怎样的手段,可用来支配生活资料,便利品,和享受品。但自分工大进步以来,人们只能由自己的劳动,生产这个生活资料和享受品的极小部分了;一个更大得多的部分,必须取自别人的劳动了。此后,他是富或贫,就看他能够支配(command)怎样大的一个劳动量,或者说,看他有怎样大的手段,可用来购买劳动了。一种商品,对于不要亲自使用它,消费它,只想拿它来和别种商品交换的所有者,其价值是等于用这种商品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所以,劳动是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其次:
“它们(商品)包含一定量劳动的价值,我们会用它们,和被假设包含等量价值的东西相交换。………世界的全部财富,原来不是由金或银,而是由劳动购买的(purchrased);并且,对于占有着它,想把它用来交换新生产物的人,它的价值,正好等于用它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同前书)
最后又说:
“霍布士说,财富就是权力。但获得了或继承了大财产的人,并不必会由此获得或继承政治上的,民政上的,或军事上的权力。……这种所有权直接带来给他的权力,是这种支配权,即在市场上购买一切劳动和劳动生产物的权力。”(同前书)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切文句里,亚当斯密都把“别人的劳动”和“这种劳动的生产物”混同。在分工导入之后,一个人所有的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他所能购得的别人的商品构成,那就是,由别人商品内包含的别人的劳动之量,由对象化的别人的劳动之量构成。别人的劳动之量,又等于他本人商品内包含的劳动量。他明白地说“它们(商品):包含一定量劳动的价值,我们会用它们,和被假设包含等量价值的东西相交换。”在这句话里,“价值”二字,其实是赘余的,无意义的。
在这里,着重点是那种由分工引起的变化,即:财富不复由本人劳动的生产物构成,却由这种生产物所支配的别人的劳动之量,由他所能购买的社会劳动之量构成。这个量,已由本人生产物内包含的劳动量决定了。实际在这里,交换价值的概念,只包含这样的意思,即:我的劳动,只当做社会劳动,从而我的劳动的生产物,当做对于等量社会劳动的支配权,才决定我的财富。我的包含着一定量必要劳动时间的商品,给我一种支配权,使我可以支配等价值的任何他种商品,从而,支配一个等量的实现在别种使用价值上的别人的劳动。在这里,他所着重的,是由分工和交换价值引起的本人劳动和别人劳动即社会劳动(不过,斯密忘记了,我的劳动或在我商品内包含的劳动,也已经当做社会的劳动,并已在本质上改变它的性质。)的同一化;他所着重的,绝不是对象化劳动和活劳动二者间的区别,绝不是二者交换上的特殊法则。在这里,亚当斯密不过说,商品的价值是由该商品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商品所有者的财富是由他所能支配的社会劳动量构成。不过,劳动和劳动生产物的同一化,已经在这里,惹起了这样一种混同:商品价值由商品内含劳动量决定的主张,和商品价值由商品所能购买的活劳动量,从而由“劳动的价值”决定的主张,混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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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