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如果借货币或资本的人,把这种货币,当做资本,由此赚取利润,他支付给贷者的利息,就不外是在一个特殊的名称下,支付利润的一部分。如果是把借入的货币消费掉,他会把贷者的财产增大,就不过因为他自己的财产将会减小。这不过是财富分配的改变,使财富由浪费者转到高利贷者手里;那不形成任何剩余价值。所以,在利息一般代表剩余价值的限度内,利息不外是利润的一部分;利润本身又不外是剩余价值即无给劳动的一定的形态。
D. 课税
最后,亚当斯密又说,一切靠课税来生活的人的收入,或是由工资支付,从而是工资本身的一种扣除,或是以利润或地租为源泉,所以只是各种身份的人分享利润和地租的种种名义,而利润和地租本身,又不外是剩余价值的不同诸形态。
“一切的课税,和一切以此为基础的所得,一切俸给,恩给,以及各种年金,结果,都是由上述三种根本的所得源泉的一种或别种,派生出来的。它们是直接地或者间接地,由工资,资本利润,或地租支付。”(第一篇第六章)
所以,货币利息和课税或以课税为基础的各种所得—在它们不是由工资扣除下来的限度内都只是利润和地租的部分,而利润和地租又分解为剩余价值,即分解为无给的劳动时间。
E. 斯密胜过重农主义派的地方
以上是斯密关于剩余价值的一般学说。
亚当斯密曾把他的全部见解,总述一遍。到此地才非常明白,他对于下面一点,并没有要予以充分地证明,即:劳动者加在生产物内的价值(除去原料的价值和劳动工具的磨损),因劳动者已经不能把这种价值全部归自己占有,而需与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分,故不复由生产物内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了。当然,一商品价值在这个商品诸生产者间分配这件事,不会影响价值的性质,也不会影响这种商品对别种商品的价值关系。
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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