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经变为私有,土地所有者就会在劳动者所能生产或收集的差不多全部生产物内,要求一个部分。他的地租,是用在土地上的劳动的生产物的第一个扣除。
“耕作土地的人,很少有充分的资料,可以把自己维持到收获进来的时候。他的生活资料通例要由主人(master)的,即使用他的租地农业家的资本,垫支出来。这种租地农业家将会没有使用他的意思,如果他的生产物,不会有一部分归到他手里,换言之,如果他不能带着利润把他的资本补还。这种利润,对于用在土地上的劳动的生产物,引起了第二次的扣除。
“几乎其他各种劳动的生产物,都要忍受同样的扣除做利润。每一种手工业和制造业都有大部分的劳动者,要有一个雇主,把工作的原料和他们的工资及维持费垫支给他们,一直到工作完成的时候。这种雇主会在他们的劳动生产物内,或者说,在他们加在原料内的价值内,要求一个部分:这个部分,便形成利润。”(第一篇第八章)
在这里,斯密用露骨的字眼,表示地租和资本利润,只是劳动者的生产物(或其生产物的价值,即他加在材料内的劳动量)的扣除。但这种扣除,像亚当斯密以前已经讲过的,只能由劳动的这一部分构成;这一部分,是劳动者超过那只支付工资或只提供工资等价的劳动量,加在材料内的。换言之,这种扣除,只能由剩余劳动,他的劳动的无给部分构成。(所以,可以附说一笔,资本和土地所有权,决不是价值的源泉。)
我们可以看见,在剩余价值和资本的分析上,亚当斯密和重农主义派比较起来,曾经有大的进步。在重农主义派看来,创造剩余价值的,只是一种实在的劳动—即农业劳动。他们认为,价值的唯一源泉,不是劳动时间,不是一般的社会劳动,只是劳动的使用价值。但在这种特殊的劳动上,实际创造剩余价值的,也是自然,是土地;剩余价值不外是(有机)物质的增加,是所生产的有机物质多于所消费的有机物质。他们对于这个问题,是在一个极有限的形态以内考察,从而为种种幻觉所误了。在亚当斯密,则创造价值的,是一般的社会劳动(不问它是表现在何种使用价值上),是单纯的必要劳动的量。剩余价值无论是表现在利润形态上,还是表现在地租形态上,这是表现在附属的形态利息上,总不外是这种劳动的一部分,要由客观劳动条件的所有者,在交换活劳动时,占有的。在重农主义派看来,剩余价值只表现在地租形态上。在亚当斯密看来,则地租,利润和利息,只是剩余价值的不同诸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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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