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在工资上面的资本部分,将由新的生产代置(把剩余劳动丢开不说)。劳动者把工资消费掉,但他加入的新劳动量,会和那由他破坏掉的旧劳动量一样多;如果我们是考察全劳动阶级,不为分工的现象所扰乱,他就不仅会生产同一的价值,并且会生产同一的使用价值,所以,同一个价值,同一个劳动量,将会视劳动的生产力如何,而当做一个较大量或较小量的相同诸种使用价值再生产出来。
假设社会是在任何时代,总会有一定额的不变资本,当做生产的条件,以极不相同的比例,同时存在于一切生产部门。这种资本,是断然属于生产范围的,必须不断付还给生产范围,例如种子必须还给土地。看构成这种不变资本的商品的再生产是更便宜了,还是更昂贵了,这种不变资本的价值可以下落或者上腾。但虽有这种价值变动,它在它当做生产手段的生产过程内,仍不妨当做一个前提的价值,必须再现在生产物的价值内。所以,不变资本的价值变动,可以在这里置之度外。在一切情形下,总有一定量过去的对象化的劳动,决定要移入生产物的价值内去。
不变资本不会在一年内将其全部价值移入生产物内,但像固定资本一样要移入许多年的生产物量内的事实,也不会在这里影响我们的问题。因为,在这里,问题只在这一部分不变资本,这一部分是实际在一年内消费掉的,从而也必须在一年之内被代置。
为使问题更为确定起见,且假设生产成本或不变资本部分的价值是不变化的,不变的。
不变资本再生产的问题,显明要属于那一篇;在那一篇,我们才考察资本的再生产过程或流通过程。不过,在这里,仍不妨把主要点解决。
我们且先说劳动者的工资。他为资本家劳动12小时,而受得一定的货币额,此额货币恐只有10小时劳动对象化于其内。这个工资将化为生活资料。一切的生活资料,都是商品。假设这诸种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相等。在这诸种商品的价值中。含有一个成分,与其内包含的原料和消费掉的生产手段的价值相当。但这诸种商品的一切价值成分,合起来,是和劳动者所支出的工资一样,只包含10小时劳动。我们假设,这诸种商品的价值的,是由其内包含的不变资本的价值构成,是由那把生产物做成消费对象的劳动构成。所以,劳动者10小时的活劳动,代置了的不变资本,的活劳动(在当年加在对象物上的)。如果他所购的诸种生活资料即诸种商品,不包含不变资本;如果这诸种生活资料即诸种商品不费任何原料,也不需有任何劳动器具,那就会有两种情形是可能的。或者,这诸种商品还是包含10小时劳动。在这场合,劳动者就是用10小时活劳动,代置10小时活劳动。或者,他用他的工资购买的,他的劳动力所依以再生产的同量诸种使用价值,只费3小时劳动。在这场合,劳动者将只劳动3小时的必要劳动,他的工资就会在事实上降落,而等于3小时的对象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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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