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商品是麻布:12码(这里的问题,绝不是现实的价格)=36先令。其中,代表新加的劳动,代表原料(纱)和机械磨损。必要劳动时间=10小时,剩余劳动=2小时。1小时劳动,用货币表示出来=1先令。在这场合,12小时劳动=12先令,工资=10先令,利润=2先令。假设劳动者和资本家支出其全部工资和利润,那就是支出12先令,支出那加在原料和机械上面的总价值,支出那在麻纱转化为麻布时对象化在那当做消费品的麻布上的新劳动时间全部。(后来把1劳动日以上的时间再支出在这种生产物上的事,也是可能的。)1码麻布费去3先令;劳动者和资本家,把他们的工资和利润合起来,用12先令,只购买4码麻布。在这4码麻布中,包含着12小时的劳动,但其中只有4小时代表新加的劳动,8小时是代表已经实现在不变资本内的劳动。用这12小时劳动,工资和利润合起来,只购买总生产物的,因为总生产物的是由不变资本构成的。12小时劳动分为4+8,其中4小时是代置它自身,其余8小时是代置那在对象化形态上,即在棉纱和机械形态上,加到织布过程去的劳动。就生产物(商品)中那当做消费品(或者是为什么生产的目的;因为商品出卖的目的,毫无关于我们的问题)来和工资及利润交换或被工资及利润购去的部分说,很明白,生产物价值中那由不变资本形成的部分,也是由那个分解这工资及利润的新加劳动的基金,来支付。究竟有多少不变资本,又有多少在最后生产过程中加入的劳动,是由工资和利润的合计购去;换言之,最后加入的劳动和那在不变资本内实现的劳动,是依照什么比例被支付,那要看它们原来是依照什么比例,当做价值成分,加入完成商品之内。为求简单起见,我们且假设这个比例,即:是实现在不变资本内的劳动,是新加的劳动。
第二篇 亚当斯密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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