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在任何一种前提下,说手工业者的,制造业者的,商人的劳动,不会增大社会的真正所得,都好像是不妥当的。比方说,就令我们像这个体系一样,假设这个阶级逐日消费,逐月消费,逐年消费的价值,恰好等于他们逐日生产,逐月生产,逐年生产的价值,我们也不能由此便说,他们的劳动不会增加实在的所得,不会增加社会的土地劳动年生产物的其正价值。例如,一个手工业者,在收获后6个月内,实行了一个值10镑的劳动。他虽然会在这时候消费值10镑的谷物及其他种种生活资料,但也会实在地把10镑的价值①,加到社会的土地劳动年生产物内。他把半年的所得10镑,消费在谷物及其他种种生活资料上时,会生产一个相等的价值,能够为他或为某别人,购备一个同样大的半年所得。所以,在这6个月内消费的和生产的东西的价值,不是10镑,而是20镑。固然,也许在任一瞬间,所有的价值,都不多过10镑。但若价值10镑的由手工业者消费的谷物及其他种种生活资料,是由一个兵士或一个侍仆消费掉,则在半年之后存有的生产物的价值,和手工业者劳动结局会有的价值比较,会更少10镑。所以,就令手工业者的生产物的价值,在任何瞬间,都不比他所消费的价值更大,但他劳动的结果,市场上实有的价值总额,和异此的场合比较,总会更大的。”(前书第四篇第九章)
因有“不生产的劳动”,每一瞬间市场上实有的商品的价值,和没有这种劳动的场合比较,不也会更大么?每一瞬间,市场上,不都会在小麦,肉类等等之外,还有妓女,律师,牧师,乐师,戏院,兵士,政客等等么?这些男女,取得这些“谷物及其他种种生活资料”时,并不是无代价取得的。他们对此会给与或被迫缴出他们的劳务,并且当做劳务看,那也是有使用价值的,并且因为曾经费去各种生产成本,所以还有一个交换价值。在每一瞬间,都会在那种在商品形态上存在的可消费品之外,存有一定量在劳务形态上存在的可消费品。在每一瞬间,可消费品的总额,都和没有这种可消费的劳务时比较更大。第二价值也是更大的,因为它的价值,是等于为这种劳务而支付的商品的价值,这个价值又等于劳务自身的价值。在这场合,是和以商品交换商品一样,以等价交换等价;因此,同一的价值有了二重的存在,一是在买者方面,一是在卖者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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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① 原本译文为“einen realen Wert”。照斯密原著改正。——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