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以前有1镑货币和1镑商品,现在只还有1镑货币。就使他的商品本来只值10先令,但照1镑卖给我,他还会比售卖以前更贫10先令,虽然他已经把1镑货币全数收回。
当资本家C给劳动者工资1镑,然后以价值10先令的商品,照1镑的价值售于他时,他确实赚了10先令的利润,因为他卖商品给劳动者时,贵卖了10先令。但从特斯杜先生的立场,C的利润怎样能够由这样发生,还是看不出来的。
〔这里赚到的〕利润,是以这件事为基础,即:C仅付他的劳动者以小的工资。在交换劳动者的劳动时,他实际付给他的生产物部分,比他名义上付给他的更小。如果C只给劳动者10先令,而售商品于劳动者时也只得10先令,则比之给他1镑,但也照1镑的价格售卖价值10先令的商品时,他会是一样富裕的。并且,特斯杜在他自已的研究上,是从必要工资的前提出发。无论如何,在这里至多只有工资的欺骗,被用来说明利润是怎样发生的。
所以,这第二种情形指示了,特斯杜全然忘记了什么是生产劳动者;对于利润源泉,连最小的感觉也没有。至多,只能说,当资本家不把他的生产物售于他自己的工资劳动者,只把它售于游惰资本家的工资劳动者时,他可以由生产物在价值以上贵卖的事情,赚到一个利润。但因为不生产劳动者的消费,实际只是游惰资本家的消费的一部分,所以结局还是归到第三种情形。
(3)产业资本家会把他的生产物,在它的价值以上,“贵卖”给游惰资本家。原来,产业资本家的所得,有一部分,是不用来直接雇用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这一部分所得,即游惰资本家逐年由产业资本家手里取得的租金全部,就是由这方面或那方面,再流回到产业资本家手里的。
以上,他是说工资会全部流回。现在他再说到租金的流回。那是同样幼稚的见解。例如,C把100镑当做地租或货币租金付于〇(游惰资本家oisif)。这100镑,对于C是支付手段;对于O,是购买手段。○就用这100镑,从C的栈房,取去100镑的商品。这样,100镑,当做他的商品的转化形态,回到C手里了。但他现在所有的商品,比以前更少100镑了。他不把这100镑商品直接给与〇,却给他100镑货币,让○用这100镑,购买他的商品100镑。○是用C的货币,不是用自己的基金购买这100镑商品。但就因此,特斯杜以为,○从C处取去的租金会再流到C手里。多么可笑啊!这是第一种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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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