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耕土地所有者,用那种由土地给与他的劳动的剩余,“付给那些替他耕作土地的人,并且付给那些靠工资生活(不管他们是在哪一种职业上取得工资)的人。所以,土地所有权,必定会同耕作土地的劳动分离开来;这种分离不久就开始了。土地所有者发觉,他们可以把耕作土地的劳动,转嫁到工资劳动者身上了”(前书第13页)。
在农业上面,资本和工资劳动的关系,就是这样出现的。许多人与劳动条件(尤其是土地)的所有权分离,除劳动力,即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出卖时,这种关系才会出现的。
但对于不复能生产任何商品而必须以劳动力自身出卖的工资劳动者,劳动力的价值,即必需的生活资料的等价,必然要依照他和劳动条件的交换法则,来决定。
“只能支配自已的手和熟练的单纯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没有别的东西可以售卖。就每一种劳动说,劳动者的工资,都必须以维持自身的必要额为限,事实上也往往以这个数额为限。”(前书第10页)
自工资劳动出现以来,“土地的收益,分成两部分了:一部分包括农业劳动者的生活资料的利润,这是他劳动的报酬;他承认去耕作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就是用这个条件;余下的部分,是独立的可以自由处分的部分,是土地当做纯粹的赠与,超过他的垫支和他的劳苦的工资,给与土地耕作者的,但这个部分必须成为土地所有者享有的部分,成为土地所有者的所得。由此,他可以不劳动来生活了,他要怎样用它,就可以怎样用它了”(前书第14页)。
但这种“自然之纯粹的赠与”,现在已经决定要当做赠与,由自然“给与土地耕作者”,从而要当做赠与,由自然给与劳动;那就是,当做用在土地上面的劳动的生产力。这一种生产力,是劳动利用自然生产力的结果,从而是由土地创造的,但这只是以劳动的资格,由土地创造的。所以,在土地所有者手里,这个剩余不复是当做“自然的赠与”,只是当做他人劳动的占有(无代价地占有)。这种劳动,因有自然的生产力,已能在自身的需要之上,在自身的生活资料之上,把更多的物品生产出来了,但因为他是当做工资劳动存在的,所以在劳动的生产物中,他也只能占有“维持他自身所必要的数额”。
第一篇 重农主义派:其先驱和同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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