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生产他自已的工资;在此之外,还生产那种所得;赖有此,工业者(artisans)及其他受工资的劳动者(stipendiés)全阶级,得以领得他的工资。……土地所有者就因有农民劳动,所以能受得一切归属于他自己的东西①。他由农民受得他的生活资料,并受得支付手段,来支付别一些工资劳动。……农业劳动者必须有土地所有者,却纯然是契约和法律的结果。”(前书第15页,16页)
所以,在这里,剩余价值是直接表现为农业劳动者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是由土地所有者无代价占有的,所以,这一部分劳动的生产物,由他卖但不会由他买。不过,在杜尔阁眼里的,不是交换价值自身,不是劳动时间自身,而只是生产物的剩余,那是农业劳动者在其自身的工资之上,供给土地所有者的;实则,这种生产物的剩余,只是一定量时间的对象化;农业劳动者在再生产其工资的劳动时间之外,还要无代价地,为土地所有者,劳动这一定量的时间。
所以,我们看见了,在农业劳动的范围之内,重农主义派很正确地把握住了剩余价值,因为他们把剩余价值看做工资劳动者的劳动的生产物。不过,他们是在具体形态上把握这种劳动。在这种具体形态上,它是表现在使用价值上的。
农业之资本主义的榨取,土地的租赁(即以近代租地制度为基础的大农业)——在杜尔阁看来,是“一切方法中最有利的方法,但这种方法,以一国已经很富裕的事实为前提”。(前书第21页)
魁奈和他的党徒,抱相同的见解,在上述的《一般原则》内,魁奈说:
“栽培谷物的土地,应当尽可能结合成为大块租地,而由富有的农民(laboureurs—在这里,是指资本家)去耕作。建筑物维持和修理的费用将会较小,所以支出会相应地更小;这样,和小农业经营比较起来,大农业经营就会有更大的纯生产物了。”(德尔编《重农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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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
① 所以不是当做自然之纯粹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