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者的错误是在这一点:“只领受地租的地租领受人,被他们视为是社会上一个生产阶级。……在一定程度内,他们已经由下述一点改正他们的错误,即,他们提议,教会和国王也是由这种地租维持。斯密博十让这种错误贯穿着全部研究,却用他的批判力,来批判经济学者体系中那有充分根据的部分。”(前书第18页)
土地所有者本身,不但不是社会上的生产阶级,并且不是社会上的必要阶级:
“土地所有者,当做单纯的地租领受人,并不是社会上必要的阶级。…他们把地租从他们原来保卫国土的职务分开时,这种受领地租的人,就由一个必要的阶极,变为社会上极赘余的阶级了。”(前书第51页)
关于这一点,他的进一步的言论,是很适切的;他由重农主义的立场,反对地租领受人,并且把这种反驳,当做重农主义学说的结论。我们且看着他的议论罢一见第38页,39页。我们的著者还指出了,一切税课加于土地的建议,是暴虐的,(第40页)并且说:“重农主义学说已经在英格兰,在爱尔兰,在封建的欧洲,在莫卧儿国,被实行了很大的部分。”(前书第42页)
重农主义的褊狭,在这种〔思想过程】上显示出来了:他们对于分工,缺少一种理解:
假设有一个钟表匠或一个花布制造业者不能售卖他的表或者花布。〔这样,他所支出的货币额,便会不能再生产出来,他的企业便会不能继续下去。反之,农人虽不卖出他自己的生产物,也能把自己的经营继续下去。这是极正确的。〕不过,就假设石炭,铁,麻,靛等等的生产者不能把他们的生产物出售,甚至假设谷物的生产者不能把他的谷物出售,〔结果也会是一样的〕。关于这点,俾亚·特·拉贝(Beardéde1’Abbaye)说得很好。〔他著有《免税方策的检讨》阿谟斯特登1770年。这一点的强调,对于工业生产者,正是主张直接生产而反对
第一篇 重农主义派:其先驱和同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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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这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