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货币换位,和一种货币换成他种货币的兑换一样,绝对无关于商品的形态变化。但在支付手段的场合,却常常包含这个意思;即支付者受得商品;他支付也就是为这种商品。就租地农业家等等说,这种商品不是由他受得的;在归到土地所有者手里以前,它是在他手里,并且它还是他的生产物的一部分。但从法理上说,却要到由此得到的货币已经交给土地所有者那时候,他才取得它的所有权。商品的权利证书,调了手;商品本身还是一样在他手里。当初,它是当做占有物(Besitz)存在他手中;它的所有者是土地所有者。现在,它是当做他的所有物(Eigentum),存在他手里了。商品在同一人手里虽然发生了法律形态上的变化,但这种法律形态上的变化,当然不会使商品本身发生实际的转移①。
C. 最后的诸流通行为
现在我们要考察第三种流通行为。P用他当做地租得到的第二个10亿,向S购买工业品。现在,值10亿的商品,由S移到P手里了;反之,10亿货币则由P移到S手里。货币与商品,不过依相反的方向,换了一下手。S售于P的10亿工业品,落到消费界了。
第一篇 重农主义派:其先驱和同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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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这里,接着有两个冗长的插论,为使思想进程不至于打断起见,我把它们安插到这个附录后面(第D节和第E节)了。—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