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当做流通手段,在相互以买者和卖者资格相对待的二个当事人间流通并且流回的货币,能够在三种情形下流通。
第一,所供给的商品价值互相抵消。在这场合,货币会流回到垫支货币入流通界并且把流通费用和资本一同支出的人手里,例如,如果F和S两方面,各从对方购20亿商品,但由S把运动开始;这样,他就会用20亿货币向F购买商品。F把这20亿货币付还他,并由此从他那里购去20亿商品。所以,和交易之前一样,交易之后,S还是有20亿商品和20亿货币。或如上述,是双方依均等的部分,把流通手段垫支;这样,他们两方各自投在流通中的货币,将会流回到各自手里;那就是,10亿货币流回到F,10亿货币流回到S。
第二,双方交换的商品价值不能相抵。这样,会发生一个要用货币支付的差额。假设商品流通,像以上的第一场合,只会有支付差额的货币出现在流通界,只有这样大的货币额在两方面流来流去。那么,这个货币额最后就会归到最后可以收受这个差额的卖者手里。
第三,双方交换的商品不能相抵;有一个差额要支付;但商品流通在这个形态下进行,以致流通的货币,必须比支付差额所必要的货币更多;在这场合,这个差额以上的货币,会流回到垫支这种货币的人手里。在第三场合,是流回到受得这个差额的人手里;在第四场合,是流回到支付这个差额的人手里。
在第二项下,在差额收受人最先以购买者资格出现时,货币才会发生归流。(劳动者和资本家的场合,就是这样。)如果是对方先以购买者资格出现,货币就会更换它的所有者。
这一切,当然都只发生在这个前提下,即:一定的商品额,在相同二人间被买被卖。当中各个人是交替以买者和卖者的资格,和别一方面相对立。反之,假设30亿商品是平均分配在诸商品所有者A,A',A"(卖者)之间,而与他们相对,有购买者B, $\mathrm { ~ B ~ } ^ { \prime }$ ,B"。这样,如果三次购买是在同时并在同地发生,那就须有30亿货币,所以结局诸A将各有货币10亿,诸B将各有商品10亿。如果诸次购买是在时间上继起的,则在商品的形态变化互相交错,以致一部分人兼做买者和卖者时,就令不是像以上所说一样,是与同一的人相对待,而是对这个人表现为买者,对那个人表现为卖者,相同的10亿货币也会推动好几个10亿的商品。例如:(1)A把值10亿货币的商品售于B;(2)A用这10亿货币向 $\mathrm { ~ B ~ } ^ { \prime }$ 购买;(3)B'用这10亿货币向 $\mathsf { A } ^ { 1 }$ 购买;(4) $\mathsf { A } ^ { \mathsf { I } }$ 用这10亿货币向 $\mathrm { B } ^ { \parallel }$ 购买;(5) $\mathbb { B } ^ { \mathfrak { n } }$ 用这10亿货币向 $\mathsf { A } ^ { \mathfrak { l } | }$ 购买:这个货币在六个人中间换了五次手,流通了值50亿货币的商品。假使只有30亿商品要被流通,我们就有:(1)A向B购买值10亿货币的商品;(2) B 向 $\mathsf { A } ^ { \prime }$ 购买值10亿货币的商品;(3) $\mathsf { A } ^ { \sf I }$ 向 $\mathtt { B ^ { \prime } }$ 购买值10亿货币的商品。这是在四个人中间换三次手。其余可以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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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学说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