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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10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17 · 第二章

书名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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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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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为建立一种完全的正当观,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不仅要按一定的次序选择一种正义观,也要按一定的次序选择那些其主要概念都属于正当范畴的原则。我将假定这些概念在数量上是相当少的,而且彼此有一种决定性的联系。这样,除了对于制度的原则的契约之外,必定还有一种有关公平和忠诚、相互尊重和仁爱这类概念(均应用于个人)以及有关指导国家事务的原则的契约。直觉的观念是这样的;某事物是正当的概念,若换成某事物与原初状态中被接受的,适用于这类事物的原则相符的概念,不仅意义一样,或许还更好一些。我不想通过分析“正当”一词通常用在道德方面的意义来解释正当概念。它并不意味着在传统意义上对正当概念的分析,而宁可说,作为公平的正当的较广义概念要被理解为对现有的各种正当概念的一个代替,我们没有必要说:“正当”一词(和它的关系词)的通常用法与用来表示这种观念的契约论的正当观念的较精致的特殊说法之间意义是相同的。为了我们的目的,在此我接受这样一个观点:一种健全的分析最好被理解为提供了一个令人满意的代用词,一个在避免含糊和混淆的同时又满足某些急需的代用词。换句话说,阐明就是排除;我们从一个概念开始,对它的解释是多少让人苦恼的,但它可服务于某些不可能放弃的目的。一种阐明以某些相对免除了困难的其它方式达到这些目的。①这样,如果作为公平的正义,或更一般地说,作为公平的正当理论适合我们在反思的平衡中所考虑的判断,如果它能使我们说出按照适当的考察我们想说的话,那么它就提供了一种排除传统的说法而采用别的表达法的方式。按照这种理解,一个人可以把作为公平的正义和作为公平的正当设想为提供一种对正义概念和正当概念的定义或阐释。

①见F.H,布拉德雷:《伦理学研究》,第2版(牛津,克莱论顿出版社,1927年版),第163—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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