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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10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19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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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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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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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按定义,由公平原则指定的要求就是职责。所有的职责都是以这种方式产生的。然而,注意公平原则有两部分是很重要的,第一部分说明所涉及的制度或实践必须是正义的,第二部分指出作为必要的自愿的行为的特征。第一部分概括了这些自愿的行为要产生职责所必需的条件。按照公平原则,它们不可能依附于不正义的制度,或至少不可能依附于那些其不正义超越了可忍受范围的制度(对此种制度迄今尚未定义)。特别是,不可能对独裁和专横的政府形式有什么义务,不管怎样表述,这里都不存在从双方同意的或别的行为产生职责的必要背景。职责的约束预先假定着正义的制度,或那些相对环境来说是合理地正义的制度。因此,反对作为公平的正义和一般的契约论,认为它们的推论会使公民处在对不正义的制度的义务之下,这些制度强制他们同意或者用狡猾的方式赢得他们的默许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尤其洛克一直是这种错误批评的对象,这种批评忽视了某些背景条件的必要性。①

职责有几种不同于其他道德要求的特征。其中一个是,它们是作为我们自愿行为的一个结果产生的,这些自愿行为可能是明确地给出的或者默默地承担的,象允诺和协议,但它们不是一定要如此,象在接受利益的情况中那样。再者,职责的内容总是由一种制度或实践确定的,这一制度或实践的规范指示着要求一个人做的事情。最后,职责一般是归之于确定的个人的,即那些一起合作以坚持他们的制度安排的个人。①作为一个说明这些特征的例子,让我们考虑一种追求和在成功后保持一个立宪政府中的公开职务的政治行为,这一行为导致了以下职责:履行职务所要求的义务,这些义务决定着职责的内容。在此我不是把义务考虑为道德义务,而是作为分派给某些职位的任务和责任。然而,一个人在履行这些义务时可能有一种道德理由(一种基于一道德原则的理由),如在依公平原则履行义务时必是如此。一个占据公职的人也对他的司胞公民负有义务,他一直寻求他们的信赖和信任,与他们在管理民主社会中协力合作。同样,当我们结婚或者接受某些法律、管理或别的行政职位时也负有职责。我们通过允诺和默默的承担担负起职责,甚至当我们加入一种游戏时,也负有遵守规则和正大光明的职责。

①洛克坚持认为:征服、暴力和伤害都不是正当的,不管它们“被冠以何种名称、托辞,或法律形式”:见《政府论》下篇,第176段,第20段(参见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中文本)。见汉纳·皮特金对洛克的评论:《职责和同意》,载于《美国政治科学评论》第59卷(1965年),特别是第994一997页,其中的基本观点是我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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