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所有这些职责都被公平的原则包括在内。然而,有两种重要的情形可能没有充分地体现公平原则:一是当政治职责应用于普通公民而非应用于占居公职者的时候;一是守诺之责。在第一种情形中有些东西是不清楚的:比如,什么是履行公平原则的必要的约束行为,以及,谁已经履行过这种行为?我相信,严格地说,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普通公民并没有什么政治职责。在第二种情形里,需要解释受托之责是怎样从利用一种正义实践中产生出来的。我们需要深入考察与这种情况有关的实践的性质,我将在另一个地方讨论它们(见第51—52节)。
①)在区别职责与自然义务时,我一直得益于H·哈特:《法律义务和道德义考》,载于《通德哲学论文集》,AL,麦尔登编(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00—105页,C,H,怀特莱:《论义务》,载于《亚团士多德协会会1刊》第53卷(1952—1953年),R,B.布兰特:《义务与责任的概念》,载于《精神》第73卷(19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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