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立场,一个基本的自然义务是正义的义务。这一义务要求我们支持和服从那些现存的和应用于我们的正义制度。它也促使我们推动还未建立的正义安排产生,至少在这无须我们付出很大代价的情况下。这样,如果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或者相对于它的环境可以合理地看作是正义的,每个人就都有一种在这一现存的结构中履行自己职责的自然义务。每个人对这些制度都有一种义务,不管他是不是自愿。这样,即使自然义务的原则是从一种契约论的观点脱胎而来的,对它们的应用也并不以人们的明确的或默契的同意行为其或自愿行为作为先决条件。对个人有效的原则,正象对制度有效的原则一样,是那些将在原初状态中接受的原则。这些原则被理解为一种假设的契约的结果。如果对它们的概括展示了没有任何订约的行为(不管是不是各方同意的)作为采用它们的前提,那么它们的采用就是无条件的。职责之所以依赖自愿行为,源自叙述这种条件的公平原则的第二部分。这跟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契约论性质没有关系。①事实上,一旦完整的原则体系、一种完全的正当观被把握,我们就能干脆略掉原初状态的观念,象采用别的原则一样采用这些原则。
①我感谢罗位特·阿姆社尔将助我弄清了这些问题。寻求仅仅从相互同意的行为获得政治约束的观点可见之于迈克尔·沃尔泽:《职责;有关反抗、战争和公民权的论文集》(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出版社,1970年版),特别是前言第9一16页,正文第7—10、18一21页和第5章,约瑟夫·图斯受:《职责和团体政治》(纽约,生津大学出版让,1960华版)。有关后者,见皮特金:《职责与同意》,第997页以后。有关同意理论的进一步讨论,除皮特金外,见阿兰·格维尔兹:《政治的正义》,载于《让会正义》,R,B,布兰特编(英格伍德·克利弗斯,新泽西州,普兰梯利-霍尔公司,1962年版),第128一141页以后;J,P.普拉门拉兹;《同意、自由与政治职责》,第2版(伦教,牛津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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