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作为公平的正义里,没有办法完全避免这个问题。关键的事情是不允许被选择的原则依靠专门的冒险态度。因为这个缘故,无知之幕也排除了对这些倾向的知识:各方不知道他们是否对冒险有一特殊的厌恶。在选择一种正义观时,只要有可能,就应当对接受不受个人对这种或那种冒险方式的特殊偏爱影响的冒险的作法,作出一种合理评价。当然,一种社会体系可能允许这些不同的气质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充分活动以利用它们。但从观念上说,无论如何,体系的基本设计不应依靠这些态度中的任何一个(见第81节)。因此,两个正义原则对原初状态中的冒险态度表现了一种特别保守的观点这一说法,并不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一个论据。必须说明的是:一个人若抱着讨厌冒险的态度来进行选择也将是合理的,如果选择环境的独特特征不涉及任何专门的冒险态度的话。
其次,我只是假定:如果或然性的判断要成为合理决定的根据,它们必须有一客观的基础,即一种涉及到对特别事实的知识(或合理的信仰)的基础。这种证据不必采取相对频率的报告形式,但它应当提供估计各种影响到结果的趋势之根据。这种客观理由的必要性由于原初状态中的选择具有基本的意义,以及各方想使他们的决定在别人看来也是牢固可靠的事实而变得愈加紧迫了。因此,为充实对原初状态的描述,我将假定各方将不考虑这样一种对可能性的估计——这种估计不是根据对特殊事实的知识,而全部或者主要是按照不充足理由的原则推出的。这一对客观根据的要求看来并没有在新海湾派理论家和那些坚持较经典观点的人们之间引起争论。他们的争论在于:以常识为基础的对或然性的直觉的和不精确的估计应在什么程度上体现在或然性理论的形式的表述中,而不是被以一种特殊方式用于修正这种抛开了具体事实而引出的结论。①在此新海湾派理论家有一强有力的论据。确实,当可能时,以一种系统的而非不规则和不明确的方式使用我们的直觉知识和常识是比较好的。但这丝毫不影响到以下论点:如果或然性的判断要成为原初状态中的决定的合理根据,它们就必须在已知的社会事实中有某种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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