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由的概念
在讨论第一个正义原则的运用时,我将试图绕开关于自由含义的争论,这种争论常常给第一个原则的运用这个题目带来许多麻烦。我先把关于否定的自由和肯定的自由的争执,例如关于如何定义自由的争论存而不论。我相信,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争论根本不涉及定义,而宁可说是与发生冲突时的几种自由的相对价值有关。所以,人们可能象康斯坦特那样,想坚持所谓现代自由比古代自由更有价值的看法。然而,这两种自由都深深地植根于人类的渴望之中,我们决不可为了政治自由和平等地参与政治事务的自由而牺性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个人和公民的自由。①这显然是一个实质性的政治哲学问题,我们必须有一个关于正当和正义的理论来回答这个问题,而定义的问题充其量只具有辅助的作用。
因此,我将只是假设:自由总是可以参照三个方面的因素来解释的: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种种限制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去做或不做的事情。一个对自由的完整解释提供了上述三个方面的有关知识。①某些情况从背景来看常常是清楚的,因而无需一个完整的解释。于是,对自由的一般描述可以具有以下形式:这个或那个人(或一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或一组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各种社团及自然人可能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限制的范围包括由法律所规定的种种义务和禁令以及来自舆论和社会压力的强制性影响。我在大多数地方将联系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来讨论自由。在这些情形中,自由是制度的某种结构,是规定种种权利和义务的某种公开的规范休系。我们把自由置于这种背景中,它就常常具有上述三方面的形式。此外,正如存在着各种可能是自由的行动者(个人、社团、国家)一样,也存在着限制这些行动者的各种条件以及他们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去做的无数事情。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自由,对其作出区分有时是有用的。即使不引进自由的不同意义,上述区别也是可以作出的。
1)参见康斯坦特的论著:《古代自由和现代白应》(1819年)。吉多·德·杰罗讨论了康斯坦特的观点,见《欧州自由主义的历史》,R.G,科林伍德译(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27年版),第159—164页。关于一般的讨论,见艾赛亚·伯林:《四论自由》(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69年版),特别是第3篇论文和引言中的第37一62页;G.G,交卡勒姆:《正反两方面的自由》,载于《哲学评论》第76卷(19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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