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由于贫穷、无知和缺乏一般意义上的手段,有些人不能利用他们自己的权利和机会,这种情形有时被人们归为由自由所限定的各种约束。不过,我并不打算这样看,而宁可认为这些事情影响了自由价值,即由第一原则所规定的个人权利的价值。根据这种理解,并假设以刚刚解释过的方式可以构造整个自由体系,我们就可以注意到两部分的社会基本结构允许自由和平等之间有某种和谐。这样自由和自由的价值便可区分如下:自由表现为平等公民权的整个自由体系;而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价值是与他们在自由体系所规定的框架内促进他们目标的能力成比例的。作为平等自由的自由,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在此,不会产生对较小的自由的补偿问题。但是,自由的价值对每个人来说却不是一样的,有些人具有较大的权威和财富,因此具有达到他们口的的更多的手段。然而,较少价值的自由是得到了补偿的。因为,当差别原则被满足时,假如社会成员中较不幸者不接受既定不平等的话,他们达到自己目标的能力甚至会更差。但是对较少的自由价值的补偿和对不平等自由的补偿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如果两个原则一起被采用,那么社会基本结构就要被安排来最大限度地提高在一切人享有的平等自由的完整体系中的最少受益者的自由价值。这确定了社会正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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