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的平等自由的问题已被确定。这个问题是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中的一个基本点。但是,正是由于这个事实,它可以解释关于平等自由原则的论证的性质。这种情况下的推理也可以扩大到适用于其它自由,不过并不总是具有相同的说服力。谈到良心自由,各方显然必须选择保证他们的宗教、道德自由整体的原则。当然,他们不知道宗教、道德信仰的具体内容,或者当他们解释道德和宗教的责任时,他们不知道这些责任的具体内容,他们甚至不知道他们自认为有这种责任。虽然我将作出更有力的论述,但是他们所具有的选择上述原则的可能性对论证而言已经是足够了。再说,各方不知道他们的宗教和道德观在社会中命运如何,例如它是占多数还是占少数。他们仅知道他们具有他们用这种方式来解释的各种责任。他们要决定的问题是,他们应采纳哪一种原则来调节有关他们的基本的宗教、道德和哲学的兴趣(利益)的公民自由。
现在看来,良心的平等自由似乎是原初状态中人能接受的唯一原则。他们不能让自由冒风险,不能允许占统治地位的宗教、道德学说随心所欲地迫害或压制其它学说。即使假定(这仍然有疑义)一个人最终属于大多数的情况(如果一个大多数存在的话)比他不属于大多数的情况具有更大的可能性,以这种方式来冒险也表明一个人是在不严肃地对待他的宗教和道德信仰,或者他没有高度地评价他的信仰自由。另一方面,各方也不会同意功利原则。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自由就可能受制于社会利益的计算,如果对自由的限制可能产生较大的满足的净余额,他们就会使这个限制具有权威性。当然,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一个功利主义者试图从社会生活的一般事实来论证,当利益计算适当进行时,至少在合理、有利的文化条件下,这种计算决不能为对自由的限制辩护。但是,即使各方在这一点上被说服了,他们也最好是通过采纳平等的自由原则来直接保障自由。如果不这样做就会一无所获;而且,由于现实计算的结果不清楚,许多东西就会丧失掉。如果我们现实地解释那个提供给各方的一般知识(见第26节末),那么各方确实不得不反对功利原则。在实践中作出这些计算将会十分复杂和模糊的(如果我们可以如此描述的话),鉴于此,我们的上述思考就具有了更大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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