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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19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09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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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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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从 0 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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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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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关平等的自由原则的最初契约是最终性的。一个人认识到某些宗教、道德的责任,并把这些责任看成是具有绝对约束力的,也就是说,他不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谋取其它利益的手段而减少对这些责任的履行。较大的经济和社含利益并不构成接受较小的平等自由的一个充足理由。只有当存在着一种强制的危险性、并且从自由本身的观点来看反对这种强制是不明智的时候,对不平等的自由的同意才似乎是可允许的。例如,一个人的境况可能变得这样:假如他不去抗议,他的宗教道德将是可宽容的,而他要求一种平等的自由却将招致更大的、实际上不可抵抗的压抑。但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人们无法弄清各种学说的相对力量,所以这些考虑不会产生。无知之幕导致各方同意平等的自出原则;正象人们所解释的那样,宗教和道德责任的力量似乎要求两个原则—至少在运用到良心自由时—处在一个系列次序中。

有人可能反对平等的自由原则说,各种宗教团体不可能承认任何限制它们相互要求的原则。由于服从宗教的、神授的法律的义务是绝对的,所以从宗教的观点来看,不同信仰者之间的谅解是不允许的。当然,迄今为止人们的行为仿佛常常表明他们持有这种看法,不过,反驳这一点并不必要。如果某种原则能被同意的话,它必定是平等自由的原则,这就足够了。的确,一个人甚至可能认为其他人应该承认和他所承认的相同的信仰和首批原则,如果他们不这样做的话,他们就犯了极大的错误并迷失了通往拯救的道路。但是对宗教责任和哲学、道德的首批原则的一种理解表明,我们不能期望其他人默认一种次等的自由,更谈不上要求他们承认我们是他们的宗教义务和道德责任的正确解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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