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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20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21 · 第二章

书名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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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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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不宽容者的问题直接和由两个原则所调节的组织良好的社会的稳定性问题相联系。我们通过如下论述可以看清这一点。人们正是以平等的公民的身份参加各种宗教团体;也正是根据这种身份,他们应当相互进行讨论。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公民不应该相互认为对方缺少正义感,除非这对平等自由本身是必要的。如果一个不宽容团体出现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其他人应该记住他们的制度具有的内在稳定性。给予不宽容者以自由可以说服他们信奉自由,这种说服是基于下述心理原则而起作用的:如果其它情况相同的话,那么其自由受到一种正义宪法保护并且自己能从这种宪法中获利的人,会在一段时间之后变得忠诚于这种宪法(见第72节)。所以即使不宽容团休可能产生,但如果它一开始还不强大,以致于不能立刻行使其意志,或者发展得不够迅速,以致于上述心理原则有时间得到巩固,那么它就会趋于丧失其不宽容性而接受良心的自由。这就是正义宪法的稳定性的结果,因为稳定性意味着:当不正义的趋势产生时,其它力量都被调动来维持整个社会结构的正义。当然,不宽容团体可能一开始就很强大或者发展得很快,以致于维持稳定的力量不能使它皈依自由。这种情况提出了一个仅靠哲学不能解决的实际活动中的两难推理。在正义宪法中,为了维持自由,不宽容者的自由是否应当受到限制,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环境而定。正义论仅仅表现了借以作出实际决定的正义宪法,即政治行为的目标的特征。在追求这个目标时,自由制度的固有力量决不应该被忘记,也不应假设:偏离这些制度的倾向不受控制,并总是占上风。只要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成员懂得了一种正义宪法的内在稳定性,他们就会有信心仅仅在特殊的场合,即仅仅在对维持平等的自由本身是必需的时候,实行对不宽容者的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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