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我们的结论便是:虽然不宽容团体自身没有权利抗议对它的不宽容;但只有当宽容者真诚地、合理地相信他们自身和自由制度的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时,他们才应该限制不宽容团体的自由。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宽容者才可以压制不宽容者。最主要的原则是要确立一种正义宪法及其平等公民权的各种自由。正义者应当受正义原则的指导,面不是受不正义者不能抗议的事实的指导。最后,我们应该注意到:即使我们为了保护正义宪法而限制不宽容者的自由,这也不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自由的名义进行的。一些人的自由不能仅仅为了使另一些人有可能获得较大的自由而受到压制。正义不承认这种关于自由的推论,如同不承认类似的关于利益总额的推论一样。应当被限制的仅仅是不宽容者的自由,而且这种限制是根据一种不宽容者自己在原初状态中也会承认其原则的正义宪法作出的。
本节及前几节的论证暗示着平等自由原则的采纳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限制性的情况。即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深刻的,且没有人知道怎样合理地调解这些差别,然而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如果人们能同意某种原则的话,那么他们就会同意平等自由的原则。历史上出现的与宗教宽容有关的这个观点可以扩展到其它情形中去。这样我们就可以设想,原初状态的人知道他们有道德信仰,虽然正如无知之幕所要求的,他们不知道这些信仰的具体内容。他们明白:当他们所承认的原则和这些信仰发生冲突时,原则就要凌驾于信仰之上,但是在其它方面,当这些原则与他们的观点不一致时,他们却无须修改或放弃这些观点。正义原则可以以这种方式在对立的道德规范中作出裁决,如同它们调解各种敌对的宗教主张一样。在正义所确立的结构中,社会的各阶层可以采纳具有不同原则的道德观念,或者采纳反映了对相同原则的不同权衡的道德观念。关键在于:当不同信仰的人根据政治原则对社会基本结构提出各种冲突的要求时,他们应当通过正义原则来判断这些要求。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是政治道德的核心,它们不仅规定了人们合作的条件,而且规定了在不同的宗教和道德信仰之间以及它们所属的不同文化形态之间进行调解的协议。如果这种正义观现在看上去大都是否定性的话,那么我们将会看到它还具有较积极的一面。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