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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211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23 · 第二章

书名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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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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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治正义和宪法

现在我想来考察政治正义即宪法的正义,以此来概述平等的自由对于社会基本结构这一部分的意义。由于一种正义的宪法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所以政治正义具有两个方面。首先,正义的宪法应是一种满足平等自由要求的正义程序;第二,正义的宪法应该这样构成:即在所有可行的正义安排中,它比任何其它安排更可能产生出一种正义的和有效的立法制度。我们应当在环境允许的范围内从这两个方面来评价宪法的正义,这些评价是从立宪会议的观点来进行的。

当平等的自由原则被运用到由宪法所规定的政治程序中时,我将把平等的自由原则看成是(平等的)参与原则。参与原则要求所有的公民都应有平等的权利来参与制定公民将要服从的法律的立宪过程和决定其结果。作为公平的正义肇端于下述观念:只要共同原则是必要的并对每个人是有利的,它们就应当是从适当规定的平等的最初状态——在这种最初状态中,每个人都公正地被代表一—的观点来制定的。参与原则把这个观点从原初状态转用到作为制定其它规范的最高层次的社会规范体系的宪法上。如果国家要对某一领域行使决定性的强制权力,并且要以这种方式永久性地影响一个人的生活前景的话,那么立宪过程就应该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维持原初状态中的平等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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