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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21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24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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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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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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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暂时假设一种立宪民主政体能够被制定得满足参与原则。但是我们需要更准确地知道这个原则在有利的环境下、或者说在最好的条件下要求什么。当然,这些要求都是为人们所知的,它们包括了康斯坦特所称的与现代自由形成对照的古代自由。然而,弄清这些自由是怎样被归到参与原则之下是有价值的。在下一节中,我将讨论根据现存条件对参与原则所作出的调整和支配这些调整的理由。

我们将通过回忆立宪政体的某些因素来开始这种讨论。首先,决定基本社会政策的权力存在于一个代表机构中,这个代表机构是由选民定期选举,并绝对向选民负责的。这个代表机构远远不是一个纯粹的咨询机构。它是一个有权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而不简单地是一个社会各阶层代表组成的、由行政部门来向其解释自己的行动并探察公共意向的论坛。政党也不仅仅是凯觎政权的利益集团,相反,为了获得足够的支持来谋取公职,它们必须提出某种公共善的观念。当然,宪法可以从许多方面来约束立法机构,宪法条文规定着它作为议会机构的行为。但是,在必要的时候,选民中的一个稳固的多数可通过适当的途径来修改宪法而达到他们的目的。

所有健全的成年人(除了一些公认的例外)都有权参与政治事务,并且每一个有选举权的人都有一张选票这一规则得到尽可能的尊重。选举是公正的、自由参加的和定期举行的。通过公民投票或其它手段,或者在适合于公职人员的时间内进行的分散的,难于预言的民意测验,对一个代议制政权来说是不够的。某些自由,特别是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组织政治团体的自由受到宪法的坚决保护。忠诚的反对派的原则得到承认,政治信念的冲突,以及可能影响着这些信念的利益和态度的冲突被接受为人类生活的一个正常条件。既然在希望遵奉相同的政治原则的诚实人之间也必然存在着不一致,那么缺乏一致性就是正义环境的一部分了。没有忠诚的反对派的观念,没有对表达和保护这一观念的宪法条款的坚持,民主政治就不能被恰当地引导或长久地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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