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讨论与参与原则所规定的平等自由有关的三个方面:它的意义、范围和提高其价值的手段。我们先开始讨论意义问题。当每一个有选举权的人都有一张选票的规划被严格坚持时,它意味着每张选票在决定选举结果中具有大致相同的份量。如果假设每个选区有其代表的话,这也要求立法成员(每人一票)代表相同数量的选民。我还假定,这个规则要求必须根据由宪法事先规定的、并由一个公正程序尽可能实行的某些一般标准来划分选区。为了防止不公正地划分选区,这些保护措施是需要的,因为象不合比例的选区这种不公正地划分选区的诡计会大大影响选票的份量。在立宪会议上,没有人具有那种可以偏颇地设计选区的知识;必需的标准和程序应该根据这种立宪会议的观点来采纳。政党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按照选票的统计来调整区域划分;选区是根据在缺少这种信息的情况下人们已同意的标准来规定的。当然,引进某些随机因素可能是必需的,因为设计选区的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无疑是任意的。但不可能有其它的公平方法来处理这些偶然性①。
参与原则也认为所有公民至少在形式上应有进入公职的平等途径。为了竞选候选资格并在权力机构中占据地位,每个人都有权参加各种政党。诚然,这方面存在着年龄、居住年限等等限制条件。但是这些条件理应与职位的任务具有合理的关系;这些限制的目的大概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不公平地歧视某些人及其团体。因为它们是平等地在每个人的正常生命过程中加给他们的。
①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见W.S,维克里:《论避免不公正的选区划分》,载于《政治科学季刊》第76卷(19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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