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把下面一点看成是理所当然的:即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不仅第一个正义原则要求这些制度,而且正如密尔所论证的,如果要以合理的方式处理政治事务,这些制度亦是必需的。纵然这些制度没有保障合理性,但若无它们,则比较合理的政策方针即便不被特殊利益所掩盖,也必定会忽略。如果公共讲坛对所有人都是自由的、开放的、连续性的,每个人就都应当能够利用这个论坛。所有的公民都应有了解政治事务的渠道,他们应该能够评价那些影响他们福利的提案和推进公共善观念的政策。此外,他们应有一种公平的机会把一些替换的提案补充到政治讨论的议事日程中去①。每当具有较多个人手段的人被允许使用它们的优势来控制公共讨论的过程时,由参与原则所保护的这些自由就失去了许多价值。因为,这些不平等最终使处境较好的人对立法进程施加较大的影响。在适当的时候,他们就有可能在解决社会问题上,至少在那些他们通常意见一致的问题上、亦即那些支持他们的有利地位的问题上,取得压倒一切的影响力。
于是,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政治自由,就必须采取补偿性步骤来保护公平的价值。在这方面有各种各样的方法可供使用。例如在一个允许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社会中,财产和财富必须被广泛地分配,政府必须定期地提供费用以鼓励自由公开的讨论。另外,应通过分配给各政党足够的税收,使它们不受私人经济利益的支配,从而在宪法制度中发挥它们的作用(例如,可制定某种规则,以便根据各政党在最后几轮选举中所得的票数给予它们津贴)。重要的在于:政党对于那些私人要求—那些不在公共论坛中表达、不参照公共善的观念公开地论证的私人要求—一应当保持自主。如果社会不负担组织的费用、政党的资金需要恳请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较有利者来支持的话,那么这些有利集团的要求必定会受到更大的注意。而下面这种情况就更可能发生了:当社会中的较不利者由于缺乏手段而不能有效地行使他们那一份与别人相同的影响力时,他们就陷入对政治事务的冷淡和抱怨之中。
①见R.A.达尔:《民主理论导论》(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67一75页。那里有关于为达到政治平等所必需的各种条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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