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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21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29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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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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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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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对参与原则的解释,我们可以说一部正义宪法为行政公职和权力建立了一种公平竞争的形式。通过提出公共善的观点和旨在实现社会目标的政策,竞争各方在确保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的思想自由、集会自由的背景下,按照正义程序的规则来寻求公民的赞同。参与原则迫使当权者关心选民的现实利益。诚然,代表们不仅仅是他们选区的代理人,因为他们有某种辩别力,他们被期望在制定法规中运用他们的判断。不过,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他们必须在实质意义上代表他们的选区:他们首先必须设法通过正义的、有效的立法,因为这种立法是公民在政治上的首要利益,其次,只要选民的其它利益和正义相容,他们就必须追求这些利益。①正义原则是用来评判代表的工作记录和他所给出的辩护理由的主要标准之一。既然宪法是社会结构的基础,并且是用来调整和控制其它制度的最高层次的规范体系,那么每个人便都有同样的途径进入宪法所建立的政治程序中。当参与原则被满足时,所有人就都具有平等公民的相同地位。

最后,为了避免误解,我们应该记住参与原则适用于各种制度。它不规定一个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理想蓝图,也没有提出一种要求所有人积极参加政治事务的义务。个人的义务和职责是另外一个问题,以后我将讨论这一点(见第六章)。最重要的在于宪法应该确立介入公共事务的平等权利,应该采取措施维持这些自由的公平价值。在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中,只有较少的人花费大量时间来从事政治,因为还存在着人类善的许多其它形式。但是不管这部分人有多少,他们很可能或多或少是平等地来自社会的各个部分的。许多利益集团和政治生活中心都有它们的一些积极成员在照管它们所关心的事情。

① 见H.F,皮特金:《代表的概念》(伯克利,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67年版)第221一225页。我得益于他关于代表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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