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由主义的信条之一是:各种政治自由比良心、个人的自由具有较少的内在价值。如果一个人被追在政治自由和所有其它自由之间进行选择的话,那么一个承认所有其它自由并维持法治的开明君主的统治就会更可取。根据这一观点,参与原则的主要优点是要确保政府尊重被统治者的权利和福利。①不过,很幸运,我们毋需经常评价不同自由的相对的整体价值。我们所作的常常是在调整总的自由体系时运用平等利益的原则。没有人号召我们放弃整个参与原则或者让它没有限制地发生影响。相反,我们应该缩小或扩大它的范围,使之达到这样一点:即由于对那些掌权者的边际失控而造成的对自由的威胁正好与通过较广泛地使用宪法手段而形成的对自由的保障之间达到平衡。这个决定不是一个要么全部要么全不的问题,而是在不同的自由程度和规定中,权衡彼此之间的微小变化的问题。自由的优先性并不排除自由体系中的边际代换。而且,它允许(虽然并不要求)某些自由——比方说那些参与原则所包括的自由一—稍稍减弱它们对其余自由的主要保护作用。当然,关于自由价值的不同观点会影响不同人关于应该如何安排总的自由体系的思考。那些赋予参与原则较高价值的人为了给政治自由以较高的地位,将准备冒很大的风险来牺牲个人的自由。从理想的角度来说,这些冲突不会发生,而且,寻找一个可为参与价值提供足够的机会、而又不威胁到其它自由的立宪程序,至少在有利条件下应当是可能的。
①见艾赛亚·伯林《四论自由》,第130、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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