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进一步讨论这些问题。我只是为了强调对宪法安排的检验始终是对正义的全面衡量,才提到有关多数裁决规则的这些为人熟悉的观点的。凡是涉及正义问题的地方,都不应考虑欲望的强度。当然,立法者必须实事求是地认真对待强烈的公共情绪。人们的愤怒不管是多么缺少理性,都将为政策的可行性划出界限。流行的观点将影响在这些限制之内实施的策略。但是策略问题不该和正义问题混淆起来。如果一个保证良心、思想、集会自由的权利法案有效的话,那么它就应该被采纳。不管反对这些权利的情绪多么强烈,只要有可能,就应该坚持这些权利。反对态度的力量不影响正当的问题,而只影响到自由安排的可行性。
对不平等的政治自由的证明方式与此十分相似。一个人总是采纳立宪会议上的公民代表的观点,并根据整个自由体系向他呈现的面貌来评价它。但是在这个例证中有一个重要的区别。我们现在必须从只拥有较少政治自由的人的观点进行推理,对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一种不平等的证明必须总是面向获利较少者进行。这适用于所有的基本社会善,但尤适用于自由。因此,优先规则要求我们说明那些较少获利者会接受这种权利的不平等,因为他们得到了回报,即这种限制形成了对他们的其它自由的较大保障。
或许,最明显的政治不平等是对一人一票规则的侵犯。可是直到最近,许多作者还反对平等的普选权。的确,人根本没有被当作真正的被代表的对象,被代表的常常只是各种利益。例如,辉格党和托利党的分歧就在于:正在兴起的中产阶级的利益是否可以取得与土地占有者和牧师阶层的利益相并列的地位。又如,当人们谈起社会上农村和都市的代表时,被代表的实际上是地区或文化形式。初看起来,这些种类的代表是不正义的。它们偏离一人一票规则的程度是衡量其抽象的不正义的标准,并且表明那些必定来临的补偿理由的力量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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