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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24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55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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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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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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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我对这些原则的论证在不同的方面补充了康德的观念。例如,我增加了这样一个特点:即被选择的原则要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并且,那些表现这一结构特征的前提被用来推出正义原则。但是,我相信这些补充是足够自然的,而且至少在我们通盘考虑所有的康德伦理学著作时,它们是相当接近于康德的学说的。因此,如果我们假设那些支持两个正义原则的推理是正确的,我们就可以说,当人们按照这些原则行动时,他们就是在按照那些他们在一个平等的原初状态中作为理性的、独立的人将会选择的原则行动。他们行动的原则不依赖社会的、自然的偶然因素,也不反映他们生活计划的具体倾向性或推动他们行为的期望。人们通过遵循这些原则行动来表现在一般的人类生活条件下他们作为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因为,如果这种本质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的话,那么,为表现作为一种特殊存在物的一个人的本质,就要按照将被选择的原则行动。当然,在原初状态中,各方的选择必定服从那个状态的限制。但是,当我们有意识地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正义原则而行动时,我们就有意识地接受了原初状态的限制。对一个有能力、又想要这样行动的人来说,这种行为的一个根据就是表现他们作为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

正义原则也是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因为康德把一个绝对命令理解为一个行动原则,这个行动原则是根据一个人作为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而被运用到他身上的。这个原则的有效性并不以假设人有一种特殊的愿望或目的为先决条件。相反,一个假言命令却的确假设了这样一点:它指示我们采取某些步骤作为有效的手段来达到某种特殊目的。不管愿望是为了某种特殊的还是较一般的事物(象某些令人愉悦的情感或快乐),相应的命令总是假言性质的。它的可用性依赖于人有一个目标,而这个目标是他作为一个理性的人类个体不必有的。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不假设各方有各种特殊目的,而仅假设他们期望某些基本善。不管一个人要求其它什么东西,这些基本善都是他合理要求的事物。这样,在假定了人类本质的条件下,想得到基本善就是有理性的一个部分;而且,虽然我们假设每个人都有某种善的观念,但是他完全不知道他的最终目的。这样,我们就从关于理性和人类生活条件的仅仅是最一般的假设,达到了对于基本善的选择。在不管我们的具体目的是什么正义原则都适用于我们的意义上,按照正义原则行动也就是按照绝对命令行动。这直接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推出正义原则和绝对命令时没有以任何偶然因素作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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