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这里有一个困难的问题需要澄清。西季维克出色地指出了这一点。①他评论说,在康德伦理学中,最使人震惊的莫过于这样一个观念:即当一个人按照道德律行动时,他就实现了真正的自我,相反,如果一个人让感官享受的愿望或偶然性的目标来决定他的行为,他就屈服于自然律了。而按照西季维克的观点,康德的这个想法是空洞的。西季维克认为,根据康德的观点,圣人和恶棍的生活都同等地是(作为本体的自我的)一种自由选择的结果,都同等地是(作为一个现象的自我的)因果律的承担主体。康德从来不解释,为什么一个过着邪恶生活的恶棍,不是以一个过着一种善良生活的圣者表现其个性和自由选择的自我的同样的方式,表现他的个性和自由选择的自我的。我认为,如果人们象康德的观点似乎所允许的那样,假定本体的自我能选择任何具有一致性的原则、并按照这些原则(不管这些原则是什么)行动这一点,就足以表明一个人的选择是作为一个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选择,那么西季维克的反对意见就是决定性的。康德肯定是这样反驳的:虽然按照任何有一致性的原则而行动可能是本体自我的一个决定的结果,但并不是现象自我的所有此类行为都表明这一决定是一个自出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决定。这样,如果一个人通过他的表现自我的行为实现了他的真正自我,如果他的最高愿望是要实现这个自我,那么他便将按照那种能表现作为一个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的原则来选择行为。这一论证中的遗漏之处涉及到表现的概念。康德没有说明遵循道德律的行为以一致的方式表现了我们的本质,而按照相反原则的行为则没有表现我们的本质。
①《伦学方法》第7版(伦敦,麦克米兰公司,1907年版)附录:《康德的自由意志观》(转印于《心灵》第13卷,1888年),第511一516页,特别是第516页。
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