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开始,我就强调作为公平的正义能运用于社会基本结构。正是这个观念可用来评价那些被看成是封闭系统的社会形态。关于这些背景安排的某种决定是基本的、不可回避的。事实上,社会和经济立法的累积效果就是对社会基本结构的详细说明。此外,社会体系塑造了它的公民们要形成的需求和志愿,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现在的类型以及他们想成为的类型。所以一种经济体系不仅是一种满足目前的需要和欲求的制度手段,而且是一种创造和塑成新的需求的方法。人们现在的为了满足他们目前愿望的合作方式,影响着他们将来的愿望以及想成为的类型。当然,这些问题是极为明显的,而且总是被人接受的。不同的经济学家,如马歇尔和马克思都强调了这些问题。②既然经济制度具有这些效果,而且甚至必须具有这些效果,那么对这些制度的选择就涉及到某种关于人类善以及关于实现它的制度的设计方案的观点。因此,这个选择的作出必须不仅建立在经济的基础上,而且建立在道德和政治基础上。对效率的考虑仅仅是决定的一个根据,且常常是较为微弱的一个根据。当然,这个选择可能不是公开作山的;它可能是无意作出的。我们往往不假思索地默认隐含在现存状况中的道德和政治观念,或者让各种相互竟争的社会与经济力量偶然表现它们自己的方式来解决经济制度的选择问题。但是政治的经济理论必须探讨这个问题,即便所得出的结论是最好听任事态的发展自身去作出决定。
①关于福利经济学是如何被定义的,见K,J.阿罗和带博·西托费斯基的《福利经济学读本》(霍姆伍德,伊利诺斯州,理查德·D.欧文公司,1969年版)的引,第1页。进一步的讨论,见艾布拉姆·伯格森:《规范经济学论文集》(坎布里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66年版),第35—39、60一63、68页;和14.K,斯恩:《集体选择和社会福利》(旧金山,霍尔登——戴公司,1970年版),第56—59页。
②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和一些关于政治原则的推论,可见布赖恩·巴里:《政治论证》(伦敦,劳特利奇与基报·保罗公司,1965年版),第75—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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