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学说的特征也表现为规定了一个正义的社会状态,使其成为积累的整个过程的目标。这个特征来自以下事实:即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理想观念孕育在原初状态中所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之中。在这方面,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观点形成了对比(见第41节)。正义的储存原则可以被视为是代际之间的一种相互理解,以便各自承担实现和维持正义社会所需负担的公平的一份。原初状态首先确立了储存过程的目标,虽然它只能是一般性的纲要。具体环境在其出现时则会最终决定这一过程的较具体的细节。但无论如何,我们不必始终不断地追求最大积累。确实,正是因为上述理由,储存原则才在关于制度的正义原则之后被同意,尽管这个原则限制着差别原则,正义原则为我们指出了努力的方向。储存原则代表了在原初状态中所获得的对于以前所接受的关于维持和推进正义制度的自然义务的一种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伦理问题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即不计时间地同意一种在一个社会的全部历史过程中公正地对待所有世代的方式。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看来是公平的东西,象规定其它情况的正义一样规定了这种情况的正义。
不过,社会的最终阶段的意义不应被误解。虽然所有世代在达到正义状态(即不再要求进一步的净储存的状态)的过程中都要尽自己的一份责任,但是,不要把这个状态设想为是唯一使整个过程有意义、有目的的状态。相反,所有世代都有它们的适当目标,它们同个人一样不相互隶属。一个民族的生活是被作为一种在历史中扩展的合作体系来领悟的。应当用调节同代人合作的同样的正义观来指导一个民族的生活。没有哪一代比其它世代具有更强烈的要求。处在原初状态的人们在试图估计公平的储存率时,提出了紧邻两代的成员在每一发展水平上能合理地互相期望的东西是什么的问题。他们试图制定一个正义的储存方案,其方法是使在每一阶段J他们为了紧邻的后代所愿意储存的数量和他们感到对自己的前一代有权利要求的数量之间达到平衡。他们想象自己是处于父亲的地位,他们根据自己所认为的对他们的父亲的合理要求,来弄清他们自己应该为子女们储存多少。当他们达到一个从父子两方面看来都是公平的估计、并且为改善他们的环境留下了必要的资金时,这一阶段的公平储存比例(或者比例的范围)就被确定了。一且社会的所有阶段上的人们都这样做了,我们就确定了正义的储存原则。当这个原则被遵循时,紧邻的两代不能相互抱怨;事实上,不管各代相隔多么远,任何世代都不能挑别一世代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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