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较少幸运者的储存不需要通过积极参加投资过程来实现。倒不如说,它在正常情况下是通过赞同恰当的积累所必需的经济安排或其它安排而表现出来的。储存是通过把那些旨在改善最不幸者的后代的生活水准的政策作为政治判断并因而放弃一些直接收益而达到的。通过支持这些安排就能达到所需的储存,任何最不利的世代的代表人都不能抱怨另一个世代没有尽责。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大多数时期,特别是在较早的阶段,人们所运用的可能是一般的正义观而非处在序列次序中的两个正义原则。但上述同样的观念仍然是有效的,我就不费神阐述它了。
对于简略描述正义储存原则的一些主要特征这一目的来说,我们已经说得很多了。现在我们看到,不同时代的人和同时代的人一样相互之间有种种义务和责任。现时代的人不能随心所欲地行动,而是受制于原初状态中将选择的用以确定不同时代的人们之间的正义的原则。此外,人们具有自然义务来维持和促进正义制度,为此就要求他们把文明改善到某一水平。关于这些义务和责任的推论,初看起来似乎是契约论的一种有点牵强的运用。然而,由于这些要求将在原初状态中被承认,所以,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观念无需改变其基本观念就能说明这些内容。
- 时间的俱爱
我已经假设在选择一个储存原则时,原初状态的人没有纯粹的时间偏爱。我们现在需要考察这个假设的理由。在个人的情形中,避免纯粹的时间偏爱是一个合理的特征。正如西季维克认为的,合理性意味着一种对我们生命的所有阶段的不偏不倚的关心。某种事情发生得或迟或早这种仅仅存在于时间上的差别,自身并不构成对它应给予或多或少的重视的合理根据。当然,一种现在或即将到来的利益,由于它的较大的确实性或可能性,可以被认为更重要;我们亦应当考虑到,我们的状况和对于某些特殊享受的能力将如何变化。但所有这些均不能证明下述偏爱为正当,即仅仅因为一种较小的目前利益在时间位置上较近,就宁可要它而不要一种较大的长远利益①(见第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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