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代而采取的干预。
这个论点是否正确取决于对它怎样解释。若是作为一种对一部民主宪法的描述,那就不能对它提出任何反对。一且立法和社会政策明确表达了公众意志,政府若还是民主政府就不可能凌驾于它之上。政府无权否决选民关于要储存多少的观点。如果一种民主制度是合理的话,那么政府拥有这种权力通常最后会导致一种较大的不正义。我们要根据其产生正义的和有效的立法制度的可能性,在各种宪法安排中进行选择。一个民主主义者就是相信一部民主宪法将最好地满足这一标准的人。但他的正义观包括着一种准备满足未来各代正义要求的规定。即使作为一种实践,选民在选择制度中应当有最后的发言权,这也只是因为:这比那种政府凌驾于它的希望之上的情况更可能是正确的。然而,由于一种正义宪法即使在有利的条件下也只是不完善程序正义的一种情形,所以人民仍然可能错误地作出选择。也就是说,由于引起不可逆转的损害,他们可能使对其它各代的严重侵犯永久化,而这在另一政府形式下本来是可以避免的。而且,从那种构成民主制度自身基础的同一种正义观来看,这种不正义也许是相当明显可见的。这个正义观的一些原则实际上可能或多或少明确地包含在正义宪法中,并经常被司法界和明智意见在解释这个观念时所引用。
所以,在这些情形中,一个民主主义者有理由通过某些适当的不服从形式来反对公众意志,其至作为一个政府宫员来试图巧妙地反对它。虽然我们深信一种民主宪法的健全性并接受一种支持民主宪法的义务,但是在集体判断很不公正的场合下,遵守特别法规的义务还是可能被弃置一旁。关于储存水平的公共决定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对时间偏爱的偏见不配得到特别的尊重。事实上,由于受伤害方面即未来世代的缺席,这一决定便更成问题了。除非一个人认为有某种其它的更好政体并致力于这一目标,否则他就仍然还是一个民主主义者。只要一个人不相信这一点,而只是考虑适当的不服从形式(例如非暴力反抗或良心的拒绝)是纠正民主制定的政策偏差的必需的、合理的方法,那么他的行为就还是和接受一种民主宪法一致的。在下一章我将详细讨论这个问题。目前的关键在于:有关为将来储存的集体意志,象其它社会决定一样服从于两个正义原则。这种情形的特殊性并不使之成为例外。
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