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与这种优先性(公平机会原则对差别原则的优先)相协调,象伯克和黑格尔那样论证说整个社会(包括获利较少者)都从对机会均等的限制中获得好处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强调:排除这些不平等的打算大大干扰了社会制度和经济运行,以致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不利者的机会无论如何会受到更大的限制。正如自山优先的类似情况一样,公平机会的优先意味着我们必须给那些具有较少机遇的人以机会。我们必须坚持认为,更广泛的可想往的选择对象是对他们开放的,而不是相反。只有当环境使放弃词典式次序并转向对公平机会和社会经济利益的一种直觉的衡量成为正当时,这种认为社会全体成员都有所获益的大太明确的主张才是充分有理的。这些环境可能要求、也可能不要求我们放弃两个正义原则的词典式次序。两种次序可能在不同的时期中起作用。
①见《法国草命的反思》(伦敦,3.M.金特父子公司,1910年版),第49页约愉·普与纳的斯:《人和社会》《伦敦,朗吨公川,1963年版),第1卷,第346—351. ü。
②见《正当的哲学》,第306节,T.M.诺克斯译(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42年版),第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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