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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291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03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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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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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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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不继续讨论这些复杂的问题。不过我们应该注意到:虽然家庭的内部生活和教养可能象其它因素一样影响着儿童从教育中获益的动机和能力,因而也影响着他的生活前景,但是这些影响并不是必然地与机会的公正平等不相容。即使在一个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家庭也可能构成对个体之间平等机会的一种障碍。因为正如我所规定的,第二个原则仅仅要求在社会的各个阶层中有类似天赋和动机的人具有平等的生活前景。如果在同一阶层中的家庭在如何形成儿童志向上有各种差别的话,那么虽然机会的公正平等可以从各阶层之间产生,可是个人之间的平等机会却不会产生。这种可能性提出了机会平等的观念能在多大范围内被实行的问题,但是,我将在后面(见第77节)再对此作出评论。这里我仅仅评论说:遵循差别原则和它所暗示的优先性规则减少了达到完善的机会平等的迫切性。

我不讨论是否有合理的论据来无视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而赞成一种等级结构。这些问题不是正义论的一个部分。相关的地方在于:虽然这些论点有时看上去是利已的和虚伪的,但是当它们举例说明正义的一般观念的时候,就象借助差别原则及其所倾向的词典式次序来解释这个观念一样,却具有某种正当的形式。对机会的公正平等的侵犯不能由一部分人或整个社会所享有的较大利益总额来得到证明。这种证明的要求(不管正确与否)必须是:如果这些不平等被消除,那么共同体中最不利阶层的机会将受到更多的限制。人们应当认为这些不平等并不是不正义的,因为完全实现两个正义原则的条件并不存在。

在注意到优先性的这些例证之后,我现在要给出关于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后陈述。为完整起见,我将给出一个包括前面公式的全面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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