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评论可知,这些原则和优先规则无疑是不完全的。确实,其它修正将不得不作出,但是我不愿意使这些原则的陈述更加复杂化。我们只需注意到下面一点:当我们去探讨非理想理论时,我们并不直接回溯一般的正义观。两个原则的词典式次序和这一次序所含的评价,对于那些在许多情况下是颇为合理的优先性规则作出了说明。我已通过各种例子说明了这些规则为何可以被使用,并且指明它们的合理性。这样,正义原则在理想理论中的次序就反映和指导了这些原则对非理想情况的应用。它确定出哪些限制需要首先被处理。一般正义观的弊端在于它缺少把两个正义原则排列在系列次序中的明确结构。在较极端和复杂的非理想理论的情形中,可能没有替换它的选择对象。在某一点上,处理非理想情形的优先性规则将会失效;确实,我们可能发现根本不存在满意的答案。但是,我们必须尽可能久地推迟报应之日的到来,而且试图把社会安排得使它不会来临。
47,正义的准则
现在,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制度体系的纲要完成了。只要正义的储存率或合适的比率范围被确定,我们就有了一个调整社会最低受惠值水平的标准。对转让的数额和从基本的公共利益得来的好处的安排,应当提高不利者的与必要的储存、平等自由的维持相一致的期望。当社会基本结构采取这种形式时,所导致的分配无论怎样都是正义的(或至少不是不正义的)。每一个人在他的合法期望赖以建立的公共规则体系下获得了他有权得到的整个收入(工资加转让)。
于是,正如我们前面所看到的那样(见第14节),分配正义观的一个中心特征是:它包含了较大成分的纯粹程序正义。我们并不试图在知道具体个人的偏爱和要求的基础上来规定关于利益和服务的正义分配。上面这种知识被看成是与一个合适的一般观点不相关的;而且它无论如何带来了各种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不能由那些具有可容许的简洁性的原则——可以合理地期望人们同意这类原则—来处理。但是,如果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要成功的话,那么,正如我已经说过的,就有必要建立并公正地管理一种背景制度的正义体系。对纯粹程序正义的依赖以社会基本结构满足两个正义原则为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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