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与直觉主义联系的还有一些别的不同论点,例如:认为正当与善的概念是不可分析的,恰当概括的道德原则表达了合法的道德要求的自明命题等等。但我将把这些搁置不论。这些只有认识论特征的观点并不是我所理解的直觉主义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也许我最好还是在一种广义多元论的意义上谈论直觉主义。一种不要求我们靠直觉来衡量其原则的正义观也能是多元论的。它可能包含必要的优先规则。为了强调在衡量原则中对我们所考虑的判断的直接诉诸,以这种较一般的方式考虑直觉主义看来是适当的。至于这样一种观点在通往哲学认识论问题的道路上走得多远,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①这种形式的直觉主义理论见于布赖恩·巴里,《政治的论证》(伦敦,芳特利奇与基根·保罗公司,1965年版),特别是第4一8页,尤其第286页以后;R.B。布兰特:《伦理学概论》(英格伍德·克利弗斯,新泽西州,普兰梯利-霍尔公司,1959年版),第404、426页和第429页以后,在那里功利原则是与平等原则结合在一起的,还有尼古拉·莱塞尔:《分配的正义》《纽约,波布斯-米内尔公司,1966年版),第34—51、115一121页,在那里内平均效果的概念导出了类似的限制。罗伯特·诺齐克讨论了发展这种直觉主义的一些问题:《道德服从和道德结构》,载于《自然法论坛》第13卷(1968年)。
传统意义上的直觉主义包括某些认识论的命题,例如有关道德原则的自明性和必然性的问题。这方面的代表著作有C.E.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03年版)。特别是第1章和第6章:H,A.普望查德收在《道徳义务》中的论文和讲演(牛津,克菜伦顿出版社,1949年版),特别是第1篇论文《道德哲学停留在一个错误上吗?》(1912年);D,罗斯:《正当与善》(牛律,克莱伦顿出版社,1930年版),特别是第1、2章,以及《伦理学基础》(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39年版)。亦见十八世纪的一篇理查德·普莱斯所写的论文:《道德原则问题评论》,第3版,1787年、拉菲尔编(卡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48年版)。有关古典的直觉主义的新近讨论,见H.】.麦考斯塞:《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海牙,马提尼·尼尔董夫公司,196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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