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理解的话,就有许多种直觉主义。不仅包括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直觉性概念,也许还包括大多数哲学理论。区别各种直觉主义观点的一个办法是根据它们的原则的一般性程度。常识性的直觉主义采取一组相当专门的准则形式,每一组都适用于一种特殊的正义问题。有的适用于公平工资的问题,有的适用于征税的问题,还有的适用于刑罚的问题等等。比方说,在形成公平工资的概念中,我们要平衡那些多少有些冲突的标准—例如技术、训练、表现、职责、工作的危险方面的要求,还要考虑到需要的要求。大概没有人会仅仅根据这些准则中的一个行事,而是必须在这些准则之间做出某种平衡。现有制度的工资改革实际上也就代表着对这些要求的一种特定衡量。然而,这种衡量一般都受到不同社会利益的各种要求的影响,也受到相对的权势地位的影响。因此,它可能不符合任何一个人所持的公平工资的观念。这很可能是真实的,因为,利益不同的个人很容易强调那些促进他们利益的标准。那些较有技术和受过教育的人趋向于强调技术和训练方面的要求,而那些缺少这些优势的入们则强调需要的要求。而且不仅我们自己的处境在影响着我们的日常正义观,这种正义观也带有风俗和时尚的色彩。我们要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这风俗本身的正义性和这些时尚的合法性呢?为了达到某种理解和统一的标准,使这种标准超越于对利益竞争的仅仅事实的解决和对现存风俗与特定愿望的依赖,有必要寻求一种衡量这些准则、或至少把它们限制在一个较小范围内的较一般的理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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